2007年3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提醒
“民告官”瓶颈打通了
用好行政复议一样解纠纷
本报记者 陈卓/文 配图:毕传国

  农民赵某好心将房屋借给同村的姜某居住,谁知姜某竟然将房屋认作己有,区政府还给姜某颁发了土地证。于是,赵某一次又一次向所在街道、区国土局和区政府信访,要求撤销该土地证,但均未得到解决。后来通过引导,赵某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查明事实后,作出了撤销区政府颁发土地证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途径,是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主要路途。
  2005年以来,全省行政复议案件数已超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仅2006年上半年就已达到2540件。其中,80%以上的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不断增强。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行政复议,本报搜集了去年我省行政复议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并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加以评析,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撤销变相乱收费
  去年8月,社保局要求A公司安排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参加有偿职业技能培训,但A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培训。于是,社保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A公司不服,就向当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市政府认定:社保局要求A公司组织员工进行有偿培训不符合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属违法行为。复议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
  提醒:本案行政复议纠正的是行政机关利用职权违法要求企业履行义务的行为。首先,行政机关举办这类培训是不能收费的。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曾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当地社保局的做法属于通过行政权力变相乱收费。其次,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岗位和行业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地方行政机关无权擅自设立资格证、上岗证,并借此搞培训、收费。

  案例二:重新认定“非工伤”
  金某是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被派往福建筹建新公司。因加班加点工作劳累,金某在福建突发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药业公司对此也表示认可。
  但在工伤认定中,当地社保局认为不能确定金某病发当晚是否在从事公务,作出了非工伤认定。之后,金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撤销了社保局的非工伤认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认定。
  提醒:本案中,社保局仅作简单调查,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非工伤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社保局这种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了一个普通劳动者应享有的劳动保障权利,是引发这起行政争议的根本原因。

  案例三:维持处罚且答疑
  杨某以自留地未落实政策为由,用石块堵塞村道,结果与陈某、黄某发生了争吵和殴斗。事后,当地公安局对陈某和黄某作出罚款和拘留的处罚。但杨某认为该处罚过轻,多次到当地公安局闹访,要求解决问题。
  后来通过引导,杨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陈某和黄某阻止拦路行为虽有不当,但因杨某过错在先,所以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同时,复议人员当面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杨某作了解释说明。杨某表示理解,并不再上访。
  提醒: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本案得以解决的前提。但更为重要的是,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能及时当面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这样,不光从法律程序上解决问题,更从根本上做到案结事了。